申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打掉指控数额,同时改变贪污定性
来源:申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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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打掉指控数额 同时改变贪污定性

一、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17年间,当事人担任某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 。

二、律师辩护

申志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会见了当事人,进行了阅卷。在审查起诉环节,申志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成功将侦查机关认定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数额120万元余元将为50余万元,为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减少了压力。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再次调整辩护思路,针对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进行了全方面的辩护。辩护人对当事人贪污的罪名存在异议。对于该罪名,辩护人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从当事人行使职务权利时的职务定性、综管办的设立权限、综管办收费项目及标准、综管办出具的收据等方面加以论证。最终法院改变了起诉书对当事人贪污罪的指控,认定构成挪用公款最。

辩护人还提出对部分涉案数额也存在异议,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而《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日期为2006年6月29日,显然有部分数额不应计算在内,当事人当然也不符合该犯罪的主体要件。

另外,当事人还存在一些法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就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赃款。以及在接受县纪委监察电话通知之时,完全有条件有机会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并且自愿将自己置于纪委办案部门的控制之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调查谈话,具有自首的情节。

三、法院判决

(2017)苏0322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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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志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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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申志刚
  • 执业律所:
    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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