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据理力争 实现缓刑
来源:申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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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伙同陈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数码公司许可,在广西私自架设、运营网络游戏私服,采取向玩家出售游戏币的方式,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牟利,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00余万元。公安机关远程勘查该游戏服务器,下载游戏程序并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北京某数码公司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具有同一性。2012年9月,林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委托后,认真阅读研究了案件卷宗,并在会见时向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有关从轻减轻的情节。申志刚律师经过阅卷和会见,发现被告人林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检察机关的的起诉书中均没有对该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到林某暂住地抓获林某同伙时,林某正在逛街,当时他接到同伙电话说公安来了,林某就回到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刘茂通、申志刚律师认为林某在接到同伙电话后知道公安已经进入到暂住的房屋内,控制了屋内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林某并没有选择逃跑离开,而是主动来到出租屋内,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该行为符合的投案自首的要件,应认定为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庭上,申志刚针对投案自首情节对控方的证据予以了质证,后控方当庭答辩认定林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此同时,申志刚律师还针对主犯从犯、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恶性、退赃退赔等情节对林某进行了辩护。
法院判决:2013年8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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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志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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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申志刚
  • 执业律所:
    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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