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来源:申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量:299
简要案情: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两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400克并出售给被告人方某。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两次从被告人朱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50克并出售给被告人方某,方某又出售给他人。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方某合谋欲从李某处骗取甲基苯丙胺予以销售,后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是本案的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及阅卷,辩护人了解到方某是退伍军人,交友不慎染上毒瘾,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为了吸毒,只能以贩养吸,甘愿充当被告人李某的马仔,为李某销售毒品而换来李某赠送的毒品予以吸食。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对方某指控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646.7克,对张某指控的数量为1597.5克,而且李某、方某、张某分别为第一、二、三被告人。江苏省对贩卖毒品超过1000克,没有其他从轻的情节,一般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方某被指控的数量已经快接近3000克,方某家中体弱多病的父母甚至跪下恳请申志刚律师为其儿子保住性命,辩护律师对此感觉压力甚大。辩护律师先后多次到检察院、法院复印相关卷宗(包括多次退查的卷宗,多达十余册),认真研究方某的从轻减轻情节。经过辩护律师充分的准备及开庭精彩的发问、辩论,律师的提到的多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保住了方某的性命。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作为第二被告人的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则被判处死刑(2014徐刑初字第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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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志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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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申志刚
  • 执业律所:
    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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